签署原产地证明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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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,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此确定货物的生产国,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,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些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,也要求以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货物的来源。原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国当地商会签发。

国际贸易及工业部之商会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最新指南

为了进一步管制及促使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更加有效率,国际贸易及工业部修订及加强了原有的指南条例。有关新指南于2008年6月1日起生效,旨在打击及杜绝欺诈及伪造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

所有要向商会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制造商、出口商及贸易商,必须遵照新指南的条例。

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准则

1.  已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注册的厂商、出口商或贸易商

2.  产品:

    (a)  马来西亚制造或是采用100%本地原料;或
    (b)  经过产品转换过程而改变关税编号分类的马来西亚产品;
    (c)  25%以上采用马来西亚原料制造的产品。

3.  总商会接受货运出口日后的1个月内,要求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。

4.  除了航空货运可在出口日前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(须呈交个别责任担保书),其他货运一概不获接受在出口日前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

5.  有关申请者必须提供所需的完整文件,以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

6.  签署商会保有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。

责任担保书及法定宣誓书

从2008年6月1日起,所有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之申请者,必须每年更新并呈上下列文件:

  1. 在1965年公司法令下注册的马来西亚公司注册证
  2. 厂商执照
  3. 董事签署的法定宣誓书以及49号表格
  4. 由印花税务局盖上印花税的责任担保书
  5. 获授权签署证书人士的签名式样,并附上复印的身份证/ 护照

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所需提呈的文件

(A) 由厂商直接出口的货物及产品,所需呈交的文件如下:

  1. 购买原料和产品的发货单(若需要)
  2. 予客户之发货单
  3. 予客户之包装文件单
  4. 关税局呈报表格(K2)及电子收据
  5. 予客户之船务/ 航空公司的提货单
  6. 其他所需的文件(若需要)

(B) 由贸易商/出口商出口的货物及产品,所需呈交文件如下:

  1. 供应商的发货单
  2. 供应商的包装文件单
  3. 厂商执照
  4. 厂商的发货单
  5. 厂商的包装文件单
  6. 予客户之发货单
  7. 予客户之包装文件单
  8. 予客户之船务/ 航空公司的提货单
  9. 关税局呈报表格(K2)及电子收据
  10. 样本/照片/ 产品目录(若需要)
  11. 其他所需的文件(若需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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