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已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注册的厂商、出口商或贸易商
2. 产品:
(a) 马来西亚制造或是采用100%本地原料;或
(b) 经过产品转换过程而改变关税编号分类的马来西亚产品;
(c) 25%以上采用马来西亚原料制造的产品。
3. 总商会接受货运出口日后的1个月内,要求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。
4. 除了航空货运可在出口日前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(须呈交个别责任担保书),其他货运一概不获接受在出口日前申请签署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
5. 有关申请者必须提供所需的完整文件,以申请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。
6. 签署商会保有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利。